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以下简称“重点专科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取得应有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重点专科项目建设规划的制定,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承担重点专科项目建设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点专科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项目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应当确定负责该项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制,为切实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提供保障;重点专科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中的业务建设工作。
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方面,要充分发挥各中医药学术团体的作用。
第三条 重点专科项目建设以临床医疗为主,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以充分体现发挥中医药优势、提高临床疗效为目标,分为重点专科项目和重点专病项目两类,重点专科项目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3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国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医、教、研相结合,整体水平较高,具有创新能力;重点专病项目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 术方面达到国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重点专科项目建设按照“一次遴选、整体启动”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组织本省(区、市)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展重点专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本省(区、市)的 专家对申报的重点专科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五条 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确定的重点专科项目遴选复审、终审办法,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申报的项目进行遴选评审,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重点专科项目推荐名单。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专家推荐的名单,确定重点专科项目后, 由相关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及具体的建设计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重点专科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定后公布重点专科项目名单。
第七条 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并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切实开展建设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对重点专科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
第九条 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应当按照重点专科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研究制定监测指标体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报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监测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聘请有关专家,对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实行督导。承担重点专科项目建设督导工作的专家,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及具体评审标准、标准化质量管理要求等,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十一条 重点专科项目建设的周期为4年,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项目建设计划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周期内,自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开始,就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后,于每年的1月底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总结及工作方案要重点反映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具体实施方案,计划执行情况应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实施方案应体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在重点专科项目建设中,因建设单位的种种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调整计划的原因、调整内容、实施方案等, 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复。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复的新的建设计划实施。
重点专科项目建设计划的调整,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实施后1年内提出。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总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及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监测报告、督导专家的评估报告等(必要时组织实地考核),结合建设单位的整体发展水平,对重点专科项目建设进行分等管理,在项目建设周期内,自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开始,每年确定项目建设的等次。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设立重点专科项目建设专项经费,对政府举办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承担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投入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诊疗规范研究、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与协作、适宜技术推广、信息收集整理等。
第十六条 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及所在的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经费总额不得低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投入经费的两倍。
第十七条 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应按计划及时、足额安排重点专科项目建设经费。经费使用计划应当由重点专科项目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提出,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重点专科项目建设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正式评审验收的申请(附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及项目建设督导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 重点专科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采用专家集中评定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与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在重点项目建设中,对建设措施不力、建设经费不落实、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及建设期间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所在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改进并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改进不力及建设工作长期无进展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取消项目建设资格并予通报。对建设中弄虚作假的、挪用专项建设经费的,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取消项目建设资格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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