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正(2004),促进中医药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中医药科学事业、教育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有授权的学科、专业为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临床基础(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中医医史文献、方剂学、中医诊断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五官科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结合基础(免疫学、生理学、诊断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心血管、脑血管、肿瘤、外科、妇科、儿科、骨伤)、中药学(鉴定、药理、制剂、药化、中药)、等医学硕士科学学位及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由9~25人组成,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1人,并配备专职干部,以加强对学位工作的组织管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研究生处、科技处、教务处)及各系(部)、直属附院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组成人员名单经院务会审定,报请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基础课部、中医系、中西医临床医学系、临床医学系、护理系、药学系、针灸推拿系、医学技术系、英语系、人文科学系、公共卫生系等11个学位评定分委会。每个分委会由5~13人组成,设主席1人,较大的系(部)可设副主席1~2人,秘书1人,分委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从相应系(部)的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遴选产生,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任期2~3年。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2、审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门数;
3、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4、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8、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
9、检查评估各学科点的研究生培养工作;
10、审批新增或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申请。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对那些不思进取、违犯校纪甚至有违法行为者,以及犯了严重错误又不改正,受处分又未撤处分者,不受理申请和授予学位。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由系(部)学位评定分委会受理。
本院和院外攻读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时,申请人及培养单位应提交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学术论文、学业成绩、毕业鉴定、导师介绍、答辩委员会决议、单位推荐书等。
同等学历者申请硕士学位时,除提交申请书、学术论文、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鉴定外,还需要有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推荐书应负责介绍申请人学术水平(包括理论及实践)、研究能力、外语程度、学业成绩及学习态度,并对论文提出评语,推荐书由推荐人直接寄送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无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在接受申请前,可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第四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良好,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对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4、可以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能写外文摘要,并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控制线或通过陕西省学位英语统测;
5、在读期间至少公开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八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未参加培养计划中规定的社会调查、教学实践或参加而未通过考核者;
3、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未按规定参加临床实践,或虽参加但临床考核不合格者;
4、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或剽窃他人成果而受到有关方面通报者;
5、在校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6、指导教师对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论文不予推荐,并经教研室、系(部)主任同意者(如指导教师、教研室和系部主任意见不一致时,由院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7、不符合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五章 硕士学位评定规则
第九条 系(部)学位评定分委会评审规则:
1、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完成后,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会应及时组织召开分委会会议,原则上应全体委员到会,到会人员不足三分之二时,不得召开会议。
2、分委会应根据本《细则》第三章和第四章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查,并参照答辩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3、将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答辩材料一起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规则:
1、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学位授予人员名单时,原则要求全体委员到会,到会时必须签到。由委员会秘书清点人数,到会委员达三分之二以上,由主席宣布开会;
2、主席主持会议,宣布会议议程;
3、各系(部)分委会主席汇报所管毕业研究生情况、答辩委员会意见及系(部)分委会审核意见;
4、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5、参会委员以无记名方式划票表决;
6、统计票数,宣布表决结果。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我院为院外学位申请者组织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答辩等所需的费用,由申请者个人支付。
第十二条 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院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通过复议,可以撤消已授学位。学位申请人对未授学位有异议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最终决议。
第十四条 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隆重场合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期。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工作进程
1、每年从
2、四月二十日至
3、五月十一日至
4、
5、
6、不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论文答辩者,逾期不予办理授予学位手续,可转下年度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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